【家庭教育大家谈】学习《家庭教育促进法》心得体会

   2021年12月3日有幸聆听了北京师范大学薛二勇教授带来的关于《家庭教育促进法》讲座,薛二勇教授分别从立法议程、价值、原理与实施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让我们对这部新法由陌生到清晰,对该法有了全面的认识。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ー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并确定新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建设与家庭教育。党的十八大以来至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中提及“家庭"两字的频率为139次,每年十余次。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学校、第一课堂,是个体成长的教育起点,家庭教育作为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着奠基性、支撑性作用。家庭教育是教育综合改革进入深水区后面临的重大问题,人才培养质量和家庭教育紧密相关。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教育体系的“三角”,缺一不可个方面教育的缺乏或缺位必然导致教育体系的失衡与不稳。

  家庭教育立法,以专门性法律明确家庭教育的功能定位、权利与义务内容和相互关系、管理体制机制与保障制度等,是增强家庭教育能力、促进家庭教育发展、提升教育质量的制度保障,是新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着力点。

  近年来,未成年人离家出走、打架自杀、杀父弑母、上网成瘾等事件屡见报端,不良乃至完全错误的家庭教育给青少年健康成长与成才带来了不良后果,家长对青少年身心发展状况与家庭教育认知欠缺、家庭教育方式和行为不够科学,引发亲子矛盾,导致亲子关系紧张,影响孩子身心健康发展。家庭教育知识、方式、策略与行为是影响孩子成长的关键因素,在教育生态中十分重要。孩子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是家庭教育的根本目标,家庭教育立法除对家庭教育进行底线干预之外,还要明确家庭教育责任,对家庭教育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和支持,引领家庭教育朝规范、科学方向发展,满足家长的教育愿望和需求,帮助家长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供必要的教育支持,提升家庭教育质量。

  传统观念中,家庭教育属于私人范畴,“法不入家门的观念长期存在,父母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偏好对子女进行教养是人的本源性权利。家庭教育私权利性质体现为家庭教育是家庭內部事务,私密性高,家长按照自己意愿、自主能动地对孩子实施教育

  家庭教育私权利随着孩子出生而自然产生,家长对孩子开展教育,实施过程与家长秉持的教育理念、具备的知识和能力高度相关,不同家庭对孩子的期待不同,家庭教育行为也不同,效果也有差异。纵览我国家庭教育发展过程,清晰地表明家庭教育权主要在“私权利”领域。

  传统社会,子女的教育权利完全掌握在家长手中,子女很难获取家长以外的教育资源,其成长发展的方向很大程度上倚仗家长的培育意愿和能力,家庭教育是每个家庭独有的私权利。

  现代社会,由于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复杂变化,个人成为对社会做出独特贡献的基本单元,个体的知识和素养直接关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产业转型质量,家庭教育的公益性逐显现,家庭教育公权利性质随之显现。

  家庭教育是家庭的事情,即使没有家庭教育法,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还是家长或监护人。家庭教育中家长按照家庭意愿对子女进行教养是自然而然、顺应本性的权利,但应在基本原则范围之内实行,不能够超越基本规定和标准,不能侵犯子女自身应有权利,不能为所欲为尤其是对子女的健康、自由、发展加以损害,在此基准之上,每个家庭可以根据不同的资源条件、教育理念、实际情况进行多样化教育。

  家庭教育法提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过去人们普遍认为自己孩子的教育是家庭的私事,外人不能干涉,但随着社会发展和进步,人们逐步认识到,家庭教育问题不仅是家庭问题,也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公权力干预和引导。“子不教,父之过”,在过去这可能只是道德要求,但在法治社会就需要通过法律把家庭教育责任明确。

  部分家长过度娇惯、保抑、放任孩子,忽视对孩子良好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培养,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恶性犯罪呈上升趋势,且向低化发展,应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保章,开展基本标准的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影响社会公益、影响孩子未来、影响让人发展,这就要求国家在家庭教育出现问题时,有强制性介入的途径和手段。

  为此,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对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内容、方式、方法、途径作出指引和规定。

  家庭教育立法确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第一责任人地位与作用,规定家庭教育责任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强化其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中的资源配置等支撑和保障责任,其目标是发展和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明确指出,“办好教育事业,家庭学校、政府、社会都有责任"。家庭教育立法后法律执行的关键是协同育人,本质是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开展的核心主体,政府、学校、社会是家庭教育开展的促进主体,核心主体、促进主体的协同是家庭教育立法后法律执行的基本抓手。学校和家庭是教育活动开展的基本场所,是承担教育责任的主要机构,也是教育的主要阵地,家庭与学校应积极协作、建立健全协同教育体制机制,推进家庭教育法律有效执行。

  第一,建立健全家庭参与学校教育的机制。学校为家长创造便捷渠道,让家长走进学校、走进学生,认识、了解、理解学校教育,提高家长科学认识学生发展的能力,准确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完善家长会机制,丰富家长会形式,集体召开、个别会面相结合,定期召开、不定期约见相结合,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教师与学校,让教师充分了解家庭、学生情况与教育需求;

  完善学生家访机制,传统面对面家访和借助现代技术的视频、语音等家访相结合,通过专项家访对特殊需要学生进行全面了解,共同制定別化教育方案,满足个性化教育需求;建设家长学校,学校针对本校学生的学习特点、家庭背景、教育需求,外请专家与校本教育相结合,开展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同伴教育活动;建设家长委员会,形成接受家长教育意见的稳定渠道,拓展家长参与学校教育、表达意见和关切的通道。

  第二,加强教师家庭教育知识和能力的建设。增强教师职前培养、职后培训中家庭教育知识、能力与指导方法的培养培训,将家庭教育知识和素养作为新教师准入和在职教师考核的重要内容,让中小学教师成为具有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双重能力"的优秀教育人队伍。

  尤其是班主任队伍更要具备家庭教育知识和素养,积极与家长建立良好互动联系,尊重家长的教育需求和期昐,帮助家庭认识青少年成长规律,共同塑造促进孩子发展的学习情境,推进家庭教育科学开展,形成教育合力。

  第三,加强家长家庭教育知识和能力的建设。家长要主动提升教育能力,对孩子实施科学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家长要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知识、方法和技术的学习,营造良好的家庭学校协同教育环境,保持家校教育的一致性,巩固学校教育效果,促进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通过家访、家长会、家长委员会等渠道,主动与教师、学校联系,形成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向家长同伴学习有益的教育经验。家长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在参与中学习、掌握更多更为系统的教育知识和能力。家长也可以利用自身的专业职业、社会资源和教育知识等,主动参与学校教育活动,做好教育公益,创造家校协同教育环境。教师、家长相互配合,搭建共育桥梁,形成共育机制,创设共育生态,实现家庭教育的目标同向、体系同构、资源共享,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乌鲁木齐市第三十六小学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