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新修订 你我的责任都有啥?
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由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等都有清晰的界定和明确的要求。如何营造全社会关心幼儿成长的良好氛围?本期邀约专家解读。
——编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家庭责任
李浩英
2012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章节共计7大条528字,内容涉及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良好和睦家庭环境的创设、自身的学习和成长;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利的保障、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关注、对不良习惯以及违法犯罪的预防、受教育权利的保护、未成年人个体意见的尊重以及对未成年人不得强迫结婚的保护和留守情况下的良好监护10个方面。
2020年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章节共计10大条25小条1949字,内容在保留2012年10个内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7个。其中几大重点值得一一解读。
为人父母者,做好功课再“上岗”
在电影《何以为家》中小主人公在法庭上控诉父母:“生了我,为什么不好好养我。”因为家境贫穷,小主人公的父母没有养育孩子的经济能力,孩子出生后没有身份证,没有上学资格,朝不保夕,也无法获得医院帮助。为了支撑家里生活,他们把11岁的女儿“嫁”(卖)给了一个老男人,也因为没有身份证,在怀孕期间大出血,医院拒绝施救,一个鲜活的生命因为没有生活、健康和安全的基础保障瞬间陨落。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在十六条中分为10个小条目一一列出,排在首位的就是父母要给孩子“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且此内容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提出。
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次从法律的层面对成年人结婚生子的社会责任提出明确的要求。政府的作用是确保所有的父母,而不仅仅是那些天生适合做父母的人,能够做出他们认为适合自己家庭建设和儿童成长的自信且明智的选择。尽管如此,对于少数已经丧失育儿能力或从来没有负责任地养育过子女的父母来说,公共服务必须随时准备进行及时且适当的干预。这个过程可能比较漫长,有时可能不得不采取一些措施,比如教养命令,以确保他们能够适当履行对孩子抚养教育的责任。
安全无小事,生命教育有了立法保障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近2万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非正常死亡;40—50万未成年人受到车祸、中毒、溺水、触电、他杀、自杀等意外伤害;有15%的未成年人有心理异常表现;有10.5%的学生面临校园暴力。20世纪90年代,意外伤害更成为14岁以下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第一杀手”,每年因意外丧生的孩子,占该年龄段总死亡人数的31.3%,是发达国家的3—11倍。这说明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保障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保障,并且是迫在眉睫。
身体本身的存在和生命的延长是一切社会活动的基础。此次新版中从两个方面落实生命安全教育。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第十八条)。”另外还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见第六条中第四点)。”
家校社携手,共筑和谐育人环境
我国在制定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全面参与的协同育人工作机制。”此次在新编版中将“家校社协同育人环境的创建”列在法律层面来执行,是在国家层面重视教育生态的最好体现。
任何人都不是独立的个体,都是过去生命经验的总和。在家庭保护章节要求父母承担起与外部环境(包括家庭、学校、邻居、工作单位等日常生活场所以及这些场所之外的更大空间)沟通的责任,这些环境的每一个层面都对未成年人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新版保护法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主动沟通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规定每周至少一次的沟通频次,这样才能给予未成年人可见可听可感的亲情关爱,保障其有充足的安全感。同时也强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到被委托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幼儿园等关于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异常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第二十三条)。”另外,在“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保护措施;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通过诉诸法律保护保障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安全。
破碎家庭子女的幸福有法可依
此次新编版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原生家庭破碎的子女的抚养权有了法律层面的保障。
有诸多研究表明,对孩子来说最安全的环境是完整的已婚双亲家庭,父母都是亲生父母。但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人的自由意识的觉醒,家庭破裂在全球已经是很普遍的现象。而大量研究让许多社会科学家得出结论:家庭破裂本身就是当今许多社会问题的根源。尤其是儿童父母的分离直接关系到儿童幸福水平的下降。
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上述法律保障了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应该享有的抚养教育等权利,但是从未成年人终身成长的幸福和社会治理的和谐稳定上来思考,我们还是呼吁年轻人理性选择是否结婚成家,尤其是在孩子出生后,要更多地考虑新生命的生存的生活状态。因为和谐幸福家庭的建设是文明社会的归宿。研究结果表明:父母离异或同居关系破裂的孩子越来越容易遭受虐待和忽视,成年后他们会表现出更多的健康、情感和行为问题;更频繁地涉及犯罪和药物滥用;自杀率更高。他们在学校表现不佳,不太可能继续深造;与来自完整家庭的孩子相比,他们的工作薪酬可能更低,成年后遭遇离婚或关系破裂的可能性是后者的两倍。三分之二的年轻罪犯,其中一半来自破碎的家庭。来自破碎家庭的未成年人更多的会出现病理性疾病、文盲、抑郁、发脾气、社会依赖性等倾向,未成年怀孕和无家可归等行为与之也有密切关系。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儿童发展与家庭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生命教育亟待学校行动
张林
仔细研读这些法例,我们不难发现:需要学校站在更大的场域、更高的视域来系统认识、全面理解、积极探索生命教育,生命教育亟待学校行动。
关于“学校保护”的17条法例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行为规范、卫生保健、心理健康、青春健康、人格尊严、生活指导、生命安全、校园欺凌等比较宽泛的内容,但内涵核心指向新时代生命教育。新时代的生命教育不再是狭义的生死维度,而是从生命健康的维度、从生命安全的维度、从生命责任的维度、从生命美感的维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新时代的生命教育应是以延展自然生命之长、拓展社会生命之宽、升展精神生命之高为育人目标的教育。
比如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在校、在园未成年人的卫生保健工作。这些都是从生命健康的维度出发,延展自然生命之长。再如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从校园安全、校车安全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安全预案角度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维度做出了指导,同样指向延展自然生命之长。
第二十五条坚持立德树人,健全学生行为规范,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第三十条学校应当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和第三十一条的加强劳动教育,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第三十二条的开展厉行节约教育,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习惯等。都是要求从培养未成年人生命责任的维度出发,为拓展社会生命之宽打下坚实基础。
直观上“学校保护”关于从生命美感的维度出发、升展精神生命之高的法例看似不多。但第三十条学校应当进行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第三十九条的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第二十九条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对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关爱帮扶等等都是奠定生命美感的重要基石,若有偏差的精神生命何以谈美感、何以达成高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已要求新时代生命教育从“治疗性”走向“发展性”,即从针对问题进行治疗防范走向从生命发展需要出发进行系统思考和整体设计。生命教育的教育主场已经来临,生命教育亟待学校行动。
(作者系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顾国和中学党支部书记)
以未成年人为中心
高洁 徐玉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各项法律条款充分体现了“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理念与原则,主要体现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主观意愿、倾听未成年人的心声、了解未成年人的个体需求等方面。在普法教育及相关法规实施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机构、相关社会组织、各类学校和家庭各方都应注重贯彻落实这一理念原则,为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中指出,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其中重点强调了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且做到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根据这一原则,学校、家庭和社会组织不应一味地把未成年人视作完全被动的保护对象,而应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独立人格和个人意愿,在工作过程和日常生活中切实了解未成年人的需求和想法,真正实现对未成年人赋权的支持与保护。尤其是在“家庭保护”章节中,有多条法律条文对此进行了强调,例如第十九条中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同样在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四条中,也强调了充分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与想法的重要性。
“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理念和原则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UNCRC)以及多个国家的政府发文中都有突出体现,例如英国政府在2018年颁布了题为《共同努力保护儿童》的维护和促进儿童福利工作指南,其中也同样重点强调了倾听儿童心声(Children’svoice)、了解儿童需求的重要性。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受到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影响,因此,“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原则应得到统一一致的贯彻实施,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与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为更好地保障我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打下了坚实基础,而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普法工作在现阶段显得尤为重要。除了在各级政府机构、相关社会组织以及各类学校内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普法教育之外,还应进一步将普法内容融入父母教育和家长学校的课程设置中,帮助各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家长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家庭教育的过程中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另外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是通过学校和家长针对未成年人做好普法教育,这也是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强调做好保护与教育相结合这一原则的响应。普法教育的开展应符合未成年人的年龄和发展特征,以保证各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能充分了解自身应享有的权利和受到的保护,并知晓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寻求相应的帮助以保障自身的权利。
(作者均系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CL师范及早教科研实践中心研究员)
未成年人保护法助力未成年人社会化发展
宫美英
在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贯穿始终的“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理念和原则。围绕这一原则,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担负起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
“社会化”是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是儿童青少年学习社会知识、技能规范,自觉遵守社会秩序和价值观念,与他人和群体互动交流,发展成为社会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家庭、学校、大众传媒及其他社会因素共同产生作用。
家庭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离婚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行使监护权时,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避免出现家长单方面强行将孩子“一托了之”或生而不养的问题。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强化了监护人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并特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的家庭生活环境,及时排除引发触电、烫伤、跌落等伤害的安全隐患;采取配备儿童安全座椅、教育未成年人遵守交通规则等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法律将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细致落实。
学校方面。一方面从用人制度上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录用查询以及每年定期查询两项具体制度,发现应聘者、工作人员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不录用、及时解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另一方面,强调学校的育人功能,强化学校的法治宣传教育责任,与“道德与法治”学科内容相呼应,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政府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为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那种“打骂自己的孩子不犯法”的思想和行为已然直接受到了法律的驳斥。
大众传媒方面。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做出专门规定,首次在法律层面对预装未成年人上网保护软件做出了规定,要求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首次提出了“网络素养”的概念,明确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这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正视社会发展现实的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条文,将疏与堵结合起来,为未成年人的网络社会化净化了资源。
新法强调要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对反欺凌做了专门规定,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新法为未成年人了解社会、融入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对未成年人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作者系教育科学出版社家庭教育编辑部编辑)
来源于人民政协报2020-10-28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