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家庭的事”到“国家的事” ——委员热议家庭教育法草案重大意义
近年来,家庭教育成为热门话题,受到全社会的关注。而从“殴打虐待”到“盲目鸡娃”,从“青少年犯罪”到“未成年人自杀”……各种成长悲剧,无不折射出当下家庭教育的困境。1月20日,经历了4年多酝酿的家庭教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而备受关注。家庭教育立法,将为家庭教育问题的解决带来哪些保障?家长如何才能走在科学育儿的路上?本刊记者采访了部分全国政协委员——
文:张慧娟
1月20日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家庭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资料图)
家庭教育立法,为童年护航 家长们似乎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既重视家庭教育,又不懂家庭教育。
科学早教、智力开发、亲子关系、青春期沟通……徐女士坦言,自从儿子诞生后,这些书籍成为她的枕边常客。但让徐女士不解的是,虽然她将书中的理论铭记在心,但面对孩子成长中的实际问题时,她还是忍不住大吼,“似乎理念和现实之间,总是差那么一公里。”
和徐女士不同的是,李女士将孩子的成长寄望于各种培训班。于是,她周末的时间,不是等候在培训班外面,就是奔波在培训班的路上。“其实,我和孩子都很累,但别人都在学,就生怕孩子落后,总感觉花了钱,心里踏实些。”李女士用“风险投资”来形容她的心境。
诚然,伴随着二孩时代的到来和家长们育儿理念的转变,孩子的学习生活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家长都懂得如何科学育儿,像李女士这样舍得砸钱砸时间“鸡娃”的案例,已经不单是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家长的写照了。
这些违背成长规律的家庭教育行为有望得到扭转。1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家庭教育法草案,对家庭教育的概念做了清晰的界定——“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以促进其健康成长为目的的引导和影响。”在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方面,草案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各种原因,家庭教育存在很大的差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孩子从小浸润在一个快速变化的世界当中,很多家长对于孩子的教育感到力不从心,很多情况用不正确、不合理、甚至不理智的方式方法来对待孩子。”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倪闽景表示,家庭教育需要国家立法来确定家庭教育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才能确保家庭教育工作的不断提质增效。“家庭教育法的出台,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重视和要求,也是对全体家长和教育工作者的一次动员,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护航。”倪闽景说。
“众所周知,良好的家庭氛围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至关重要。而一个问题孩子的背后常常都会有一个问题家庭。现实中有太多的案例告诉我们家庭教育的不当和缺失,给孩子带来的痛苦是极其深远的。”在全国政协委员、天津市教委副主任孙惠玲看来,国家通过立法夯实家庭教育的责任推动家庭教育工作,意义非常重大。
支持辅导,让家长“依法上岗” 遇到困惑求教谁?如何才能将育儿书中的理论落实到家长的实践中?很多家长内心更渴望能接受专业的家庭教育培训,“遇到问题能得到专业的咨询。”
家庭教育法草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政府、学校、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支持,促进家庭教育。必要时,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干预。”这不仅明确了家长的主体责任,还明确了有关方面的责任。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但是父母并不是天生就会把握孩子不同阶段的需要和处理不同情况下的教育方式,因此在为人父母前国家和社会就应该有针对性地给年轻的父母亲以支持和辅导。”倪闽景表示,儿童早期教育主要是通过家庭来完成的,因此国家应该通过各种渠道给家长提供学习育儿的知识,让家长了解孩子的成长规律,才能避免拔苗助长给孩子带来无可挽回的伤害。
倪闽景坦陈,孩子进幼儿园和中小学后,学校、社会、家庭共育的要求也更高了。在孩子的学习成长中,家长需要处理更加复杂的学业问题、身心发展问题,亟待得到专业的培训。而随着教育的复杂化,学校教师也需要提高家庭教育的指导力,来帮助家长正确看待孩子成长过程当中的问题,实现孩子们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通过立法来规范和促进家庭教育,确实还应加强对家长的教育培训。”在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党委书记王义军看来,提高教育质量需要提高每一位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意识、教育能力和教育责任。“鉴于家长责任的重大,应该将家长教育纳入公民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完备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家长教育体系。”王义军呼吁。
王义军给记者展示了一项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调查数据。调查显示,84.2%的家长在遇到教育问题时会直接寻找教师帮助指导,只有15.8%的家长才会寻找教师之外的专家或有经验的家长帮助。“学校和教师具有指导家庭教育的可能性。”王义军看来,学校是专门化教育机构,教师是专业教育工作者,学校和教师具有教育家长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教育法第50条第3款规定‘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王义军表示,这也为学校和教师开展家长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提供了依据。
当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实施家庭教育不当,导致未成年人行为出现偏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问题时,草案规定应当进行必要的干预,并赋予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和督促的权力,明确有关机关干预家庭教育的情形和主要措施,并对强制家庭教育指导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法律保障,增强家长的“职业责任感” 2020年发生的家长退群事件成为舆论热点,也引发了人们对家校关系边界问题的再思考。只有将家校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边界清晰,让家长明白家庭教育的责任感,家校矛盾才会减少。而家庭教育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从法律层面为实现家校合育构建合理、科学的围墙。
“家庭教育立法,单就家庭责任感的确立而言就具有重要作用。”孙惠玲举例说,当一对情侣走入婚姻,自然就应做好准备承担家庭责任。婚姻不是儿戏,保持婚姻的稳定性理应是夫妻双方的重要责任。而当夫妻决定生儿育女,将为人父母,自然就应做好准备承担子女教育的责任。随孩子一起到来的除了喜悦和幸福,还有沉甸甸的责任,监护的责任、抚养的责任、教育的责任。父母也便从此成为孩子成长成人成才的第一任教师。孩子成长在什么样的家庭氛围,父母以何种方式陪伴孩子,孩子通常就会成长为什么样的人。“家庭教育从管理家庭开始,在某种程度上管理家庭就是在管理孩子。”在孙惠玲看来,其实这些“说教”应该是家庭教育的重要内容,但往往都被忽略了,甚至忘记了。每个人出现了矛盾和问题时,总是喜欢追究别人,谴责社会,很少反求诸己。“树立了家庭的责任感,才能树立起对社会的责任感。通过立法,家庭教育必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遵循。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必将彰显出法治的力量。”孙惠玲期待。
“我认为家庭教育在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比学校教育更为重要,更为基础。”身为两个小学生的父亲,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联通产品中心总经理张云勇表示,相比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呈现的是一种义务感,这种义务感来源于责任、信念、归属、善恶、劳动、权力、智慧、关爱等的融合。他认为国家通过立法,对家长的义务感做出规范化的制度牵引,使之成为明确的义务,非常有必要。“草案中提出的监护人、政府、学校、家庭有关于家庭教育的职责,应该被认为是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家庭教育义务人或机构划定的价值底线。”张云勇说。
家庭教育法如何施行,才能守住必要的边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这个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张云勇通过“三个原则”给予建议:一是“时间原则”,春风化雨需要时光的流转,人文化成需要时间的积淀,家庭教育需要保证家长与孩子之间有足够的陪伴时间以实践言传身教;二是“空间原则”,家庭教育法应该在守住价值底线的前提下,全力保障每个家庭教育空间的独立与自治,家是最小最小的国,国有权利实践自身价值、情怀、逻辑等的传承;三是“多维原则”,社会各个方面应当紧密协作、积极引导,加快构建家庭教育的社会支持网络。“比如学校可以充分发挥纽带作用,为家庭教育提供有效的理论方法。还有,科技公司可以通过创新技术应用,为家庭教育输出现代化的交互手段等。”他希望全社会共同树立家庭教育的意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丰富家庭教育的技能,推进家庭教育的实践。“家庭教育法出台后,家庭教育从之前单纯一个家庭的层面,上升为国家的大事,希望每个家庭都在育儿的路上有方法智慧,有责任担当。”张云勇期待。
家教为基,法律护航 ——为未成年人成长环境建设赋能
周运清
未成年人一般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目前,我国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大约有3.67亿,约占我国总人口26.1%。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需要良好的成长环境建设。
未成年人的成长,是生物人向社会人的转化过程,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条件,有内在条件如遗传因素,也有外在条件。传统社会,成长环境主要是家庭、家族和乡土社会;现代社会,成长环境拓展到家庭、社区、学校、网络四个大的方面,其中,家庭环境建设是基础建设。
当下,家庭教育问题日益突出。城市里的“80后”“90后”家长中,双职工成为常态,对子女教育介入时间相对减少;祖辈更多参与到家庭教育中来,三代人观念冲突日渐增长;在农村地区,数量庞大的留守儿童面临家庭教育缺口,家庭教育形势变迁了,孩子成长过程提速了,家长没跟上,家庭教育同样需要“教育”,谁来指导、如何指导父母走向“合格”?如何优化家庭教育环境?
1月20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正式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家庭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在这之前,已经有10个省市出台了相关家庭教育条例。
3个月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2020年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增加了成长环境建设的可操作性,强化了法律责任;为规避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该法要求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防控制度;要求加强家庭保护,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针对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而且明确了国家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保护兜底护航。1月20日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明确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也事关公共福祉。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学校和社会的促进作用,必要时进行国家干预,从而加强家庭教育的价值引领和教育功能,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对未成年人影响最直接的家庭环境是父母关系和亲子关系,影响途径是家风家教。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家长要为未成年人上好人生第一堂课,扣好第一粒扣子。为此,我国《儿童发展纲要》要求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建立适应城乡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草案)》文本包括总则、家庭教育实施、家庭教育促进、家庭教育干预、法律责任,突出问题导向,对家庭教育的定义、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家庭教育法律关系、家庭教育工作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包括对生而不养等问题作出回应,明确了政府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以及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其他有关社会组织的职责等内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据此,草案在第二章“家庭教育实施”中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责任,对其提高家庭教育能力、营造良好家庭环境提出要求,并对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法作出指引和规定。
未成年人家庭环境建设需要实现家庭教育服务的有效供给,这是当前家庭教育工作中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保障的。对此,草案设立“家庭教育促进”专章,明确了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其他有关社会公共机构等不同主体在促进家庭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等作出规定,为“四位一体”的成长环境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作者系武汉大学社会学教授、曾任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
本文来源于《人民政协报》2021年1月27日期